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
湖北民族学院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7-07-31 14:59:08来源:点击数:

湖北民族学院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民族学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建立校园基建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第一条 成员构成

协调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和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校工会、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则成员做相应调整。

第二条 职责

协调小组是学校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辅助决策机构,在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校园基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研究论证基建项目功能定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相互衔接的重大问题。

2.审议基建规划、年度计划和维修项目计划;研究和解决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确定政府招标项目招标评标的业主代表。

3.审议基建项目的目标完成及效益情况。

4.审议基建项目预算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同)的项目并形成处理意见;10万元以上的形成建议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 50万以上的形成建议方案并报常委会研究决定。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同)实施过程中,单项变更预算内调整(增与减)金额亦按此标准处理。

5.协调和处理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过程中的其他事宜。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向校内各责任部门分解任务,督促校内有关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职尽责,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6.研究处理现有上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未覆盖但在实际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议事规则

1.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根据议题内容的不同需要,协调小组工作会议可分别邀请相关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以及校内外专家参会。

2.协调小组会议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商议、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到会人数必须多于(或等于)应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能开会。

3.凡提交协调小组审议的议题要做到资料翔实、准备充分、问题明晰。

4.协调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会议,本人如不能出席会议需授权本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参会,并于会后了解会议决议。

5.协调小组成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保密义务。

6.协调小组审议的事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或须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将审议意见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7.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处理又不能及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议决时,相关部门应当向协调小组组长汇报同意后实施,并在下次协调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

8.协调小组会议均需形成会议纪要,由议题报告单位和基建处根据会议决议共同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会议纪要文本加盖基建处公章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

1.协调小组办公室挂靠基建处;基建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2.办公室负责制定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各项目各环节档案的完整、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印发

鄂民院办发〔2017〕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