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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7版)
更新时间:2017-07-31 14:57:20来源: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我校施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湖北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加强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行为,是指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勘测、设计、监理,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基础工程以及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水电安装维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指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设施、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教材、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实验药品、耗材、大宗物资、文献资源等。

本办法所指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资源使用、购买法律服务、会议服务、商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公务车辆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财产保险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凡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落实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

三、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

四、预算控制、计划在先、集体研究、手续完善;

五、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类采购的管理模式。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校属各单位采购程序实施监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监察处、基建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职能,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项目承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内部资料以及涉及安全问题等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采购与招标项目预算经费使用单位或采购项目管理单位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其中,基建管理处是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资产管理处是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图书馆是图书类采购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根据单位实际确定分管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财务预算落实资金来源,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汇总后立项申报采购项目;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政策依据、采购计划与标准等工作;核实并确认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论证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二、推荐用户代表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参与招标、评审等采购活动;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一起完成采购项目的答疑和现场踏勘、编制答疑文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等工作。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报批、履行授权范围内合同签署等工作。

四、为采购项目提供收货、安装、调试、验货等基础性条件;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国有资产采购项目登记、验收和入账等工作。

五、监督合同履行,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六、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晰责权关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单位内部监管与控制机制。

七、定期召开采购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政策、研究安排采购预算及落实采购计划等工作事项。

第九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协调机制,校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分管采购工作、财务资产工作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通过工作会议处理本办法未覆盖的问题。涉及具体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及分管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参加工作会议。具体项目的处理结论以会议书面记录作为依据。同类问题参照已有案例办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零星采购分为学校统一零星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采购。

一、集中采购分类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所有项目;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

2.学校集中采购分类限额标准

工程、货物、服务等类单项或批量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1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实行集中采购。

3.固定资产类采购项目需进行集中采购。

二、零星采购分类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1.学校统一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一次性采购合计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

5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按照《湖北民族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一次性采购合计3万元以下的项目,但1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不得超过3万元;出版著作一次性采购合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要求,科研项目的采购分类及限额标准为:

纵向科研项目中货物、服务一次性采购合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科研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实行自行采购;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横向科研项目的采购按照《湖北民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与实施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底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实施集中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具有学校或上级审批的项目计划;

二、资金来源明确;

三、凡属当年新增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配置计划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配置计划与采购标准;

四、凡是有采购清单的项目,采购清单要有详细技术参数;

五、采购文件齐全、评审办法科学。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前期论证及申报

已经列入采购计划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支持材料等工作。

1.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建设的背景、需求和预期目标、项目经费来源、金额及落实情况;(2)项目建设实施场所的情况;(3)使用、管理人员情况;(4)货物类采购项目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采购货物的品目、数量、单价、单位等项目资料;(5)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处提供详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商资质要求、项目工期、验收方式的书面建议、项目的工程概(预)算书;(6)服务类采购项目须提供明确和细化的具体服务内容、要求及投标商资质要求等项目资料;(7)项目采购清单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类别进行分类。

2.项目支持材料:(1)政策性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及校长办公会纪要、常委会纪要、领导重要批示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2)技术性依据:单一来源采购相关材料;进口设备的相关材料。

3.申报时间:经学校相关单位确定的采购项目,需在2个月之内完成项目申报工作。每年9月30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材料;每年10月31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立项审核

1.项目承办单位领导对申报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结构、实施方案、支持材料以及采购清单等具体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汇总。

2.涉及采购进口物资与设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按程序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

3.审核采购项目控制价。工程类项目控制价由审计处负责审计。

4.项目审核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报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采购。

三、招标采购

(一)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1.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采购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制作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商家以及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响应供应商等内容。

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由项目承办单位与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依据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制定。

采购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

(二)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三)资格审查: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

(四)开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1.评审应当在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审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由代理机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监督。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见证专家监督。

2.开标、唱标。需要开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

3.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前,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监督下、工程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监督下按规定抽取专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见证专家监督下,按规定抽取专家。

4.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审专家小组依据事先制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5.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之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满无疑义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在7日内向项目承办单位及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所有项目资料交项目承办单位。

四、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备案、变更

1.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相关材料,拟订合同条款,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项目承办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提出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批后,可按程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单位将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报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备案。

4.承办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情势变更情形下,确需变更合同的,在不影响学校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应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履行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

五、项目实施

1.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条款,完成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向他人转让。

2.货物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按时供货,核实到货清单、货物数量是否与采购清单一致。

3.服务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确保合同内容的完全履行。

4.工程类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按工程类项目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六、项目验收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按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组织验收。

七、结算

采购项目在验收合格后,由承办单位到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完成资金结算。

八、资料汇总、存档。

基建工程类的项目资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其他项目资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零星采购方式与实施

第十五条零星采购方式包括学校统一零星采购和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统一零星采购方式及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二、学校统一零星采购程序

1.申报:在落实资金来源前提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汇总后,填报《湖北民族学院零星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

2.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采购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3.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合同: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合同条款,按审批程序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

5.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按验收管理办法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采购项目在验收合格后,由承办单位到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完成资金结算。

7.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1月30日。

第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采购方式及实施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及规定时间完成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实施或无法实施的。

第十九条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3.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4.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5.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7.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8.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9.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11.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4.作为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15.在合同审签过程中,因违反《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6. 在验收工作中,因违反《湖北民族学院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7.在采购资金结算工作中,因违反规定等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8.采购档案保存、移交过程中,因违反《湖北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等原因,造成档案损毁、遗失的;

19.其他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应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应法规的,或因其过错行为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与损失的,取消其在学校的招标代理资格,停止其为学校的招标代理活动;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项目由独立核算单位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后执行;卫生主管部门对附属民大医院采购项目有规定的,以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收费项目不属学校采购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按财务审批权限监督执行;公务接待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3日起执行,鄂民院办发〔20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鄂民院办发〔2017〕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