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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零星采购事项及部分国有资产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资产管理处 日期:2016-04-27 09:33:01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6]9号)《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6]11号)以及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发布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说明”意见,结合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现就零星采购相关事项及部分国有资产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星采购事项

1.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含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家具、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类采购项目及其直接相关的服务类项目,且一次性采购合计2万元以下,可按程序申报零星采购。

2.凡未申报本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单位,不得申报采购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严格执行省财政厅鄂财绩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标准,不得超标采购(详见校园办公网2015年7月23日、8月5日、10月23日相关通知内容)。

3.凡符合零星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湖北民族学院零星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网页下载),报资产管理处审核采购计划与采购标准。

4.上述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制。即采购单位每月5日前申报当月零星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审核、汇总后,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实行单项申报采购。

二、部分国有资产验收办法

1.国有资产验收范围、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按鄂民院办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2.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办法:

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购货物到货后,分别按以下办法组织实物验收:

⑴固定资产类、应用软件:按《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6]1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⑵低值品、材料及一般易耗品类:由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明细清单自行组织验收,填写实物验收报告,经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实物验收程序。

3.零星采购项目验收办法:

⑴固定资产类、应用软件:按集中采购项目程序组织验收。

⑵低值品、材料及一般易耗品类: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经验收人或证明人在购货清单或发票上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实物验收程序,不需填写实物验收报告。

4.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低值品(详见鄂民院办发[2016]11号文件附件),按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5. 实物验收报告按本通知附表格式填写。

6. 其他事项仍按鄂民院办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湖北民族学院零星采购项目审批表

湖北民族学院固定(无形)资产及低值品、耗材验收报告

资产管理处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