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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办法
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将其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为完成学校既定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实施审计业务委托:
(一)学校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招标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控制与评价审计质量及审计工作、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负责拟定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从学校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按照审计项目特点与时间要求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四)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业务,并按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学校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七条 按照学校审计业务的要求,通过学校采购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若有特殊项目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重新采购,确定中介机构。
第八条 入围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与学校委托审计项目要求相应的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中标结果原则上按抽取的顺序安排审计业务承办单位。
第三章 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条 审计处依据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开具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中介机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的目标。
(二)工作的内容。
(三)工作的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如业务涉及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例如涉密事项等,审计处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章 委托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制定具体审计方案过程中,审计处应充分参与,确保中介机构制定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第十三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帮助中介机构排除工作中的困难,督促和保证审计中介项目实施过程的顺利和有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并根据项目实际,安排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并依法独立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项目审计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汇总整理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必要时审计处应加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或不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
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委托审计单位的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一般包括:
(一)履行项目审计业务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与时间。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审计处将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考核,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学校将会按照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准入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合同的,审计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及专项经费中列支。具体计取办法以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办法》(鄂民院办发〔2011〕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