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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