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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2014-03-31 09:24:06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员队伍,促进统计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中级职务名称为统计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三条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统计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统计师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即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第五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统计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专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评审,必须通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统计制度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统计师,或担任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过县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或大规模统计调查任务。

(二)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基础规范化、统计管理信息化工作,被省辖市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主持拟定并组织实施省辖市以上地区或部门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或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提出有价值的重大建议,并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

3、主持或承担完成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和独到见解,对统计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课题通过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

4、出版的统计专著,撰写的统计专业论文获得省以上表彰、奖励,对促进本地统计工作开展和本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本地或本部门的统计资料汇编三本以上;

6、积极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决策管理,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利用计算机编程工具编制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统计业务软件(含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程序)两个以上并经实践证明符合统计业务技术要求;

8、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统计工作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三)学术水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省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

2、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限前5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的部门或行业综合性统计制度、撰写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或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统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县(市)级以及以下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7年以上;或累计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二、在国家级公开发型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了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统计学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获国家级统计科研成果(含优秀统计分析报告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科研成果(含优秀统计分析报告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统计改革、社会经济问题调查研究、统计研究课题、计算机开发应用应用等项工作中,经市、州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鉴定做出贡献者(提供证书)。

第七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或相关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专业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高价值的成果。

二、专业实践运用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很强的统计工作能力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主持过重要项目的统计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科研、师导、创新

高级统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统计专业工作中,不断取得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高级统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积极承担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传承指导的责任,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高级统计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努力探索统计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取得新成效,不断推进统计专业工作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统计专业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为统计专业工作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八条本条件需提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本条件中提到的成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成果、效益,需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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