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承办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实现十二五更名工程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制定。
第四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每届教代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选举通过。主任委员从委员会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教代会确认。
教代会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评选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承办提案先进个人。
第六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所写的提案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能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全局性,能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书写符合规范要求,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名义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1、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其他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合技术规范,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2、提案应在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
2、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或交分工会主席,由代表团团长或分工会主席进行初审。代表团团长或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不合规范的将退回或重写。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案由)”与“具体建议(建议和措施)”部分;
第十四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再审理,根据第三章第七条、第九条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讨论,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列为议案。
第十五条 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督办工作委员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进程。
第二十一条 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承办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评选条件另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