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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为优化学校环境,营造平安和谐校园,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切实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恩施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包括犬、猫、鸟等小型动物。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含桂花园校区、舞阳校区、土桥校区、民院新村等校属区域。

第三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以及具有攻击性或令人不适的动物。

第四条 本办法以养犬为例进行规范管理,其他宠物饲养参照执行。

第二章 饲养条件

第五条 饲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内有固定独立住所(无房产证的由资产处提供住房证明);在校学生不允许校内饲养。

第六条 饲养人应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养犬登记证》。

第七条 所饲养犬只每年至少注射一次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八条 饲养人需向保卫处校园秩序科提交《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住房证明》、饲养人身份证、犬只照片、《饲养宠物登记表》及《宠物饲养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饲养行为。

第三章 饲养规定

第九条 校内养犬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禁校外犬只进入校园。

第十条 经批准校内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个家庭只能饲养一只;

(二)校园内溜犬时间限定在早上7:00以前或晚上10:00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校园内遛犬;

(三)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食堂超市、运动场等公共区域与场所;

(四)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饲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和校园环境卫生;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学校有权进行处理:

(一)对校内未办理饲养登记的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保卫部门取证后予以处置;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犬只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人身安全,饲养人是教职工的,不能评为文明家庭,其所在单位未有效督办的,不能评为文明示范单位;

(四)学生有违规行为的,交由学工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五)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扣发教职工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创建奖励性工资:1.拒不办理饲养登记的;2.养犬违规行为达两次及以上的;3.犬只伤人的;4.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房屋业主出租房屋后,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按本条处理。

第十二条 宠物死亡,饲养人应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校园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五章 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饲养人遵守饲养行为规范,开展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治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加强饲养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若发现校内有违规饲养、违规遛犬行为及流浪犬出现,请及时拨打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0718-8434119。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不违背学校总体管理规定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公约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1.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节选)

   2.湖北民族学院饲养宠物登记表

   3.宠物饲养承诺书

 

                             湖北民族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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