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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学校相关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符合以下情形的单项建设工程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原则上计划总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均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若工程项目内容单一,工艺简单,经工程管理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商定,也可不安排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计划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但根据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审计处共同商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聘请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支持与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工程管理,根据需要参加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的监理例会,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负责提供全过程跟踪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三)负责督促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审计处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对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概预算执行情况、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进行价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四)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资料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分阶段和最终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报告。
(五)主动协调好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对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实行书面委托,并明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审计处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文件、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文件、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包含电子版)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 立项、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1.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审核设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5.审核设计合同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概预算审计
主要审查工程项目预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清单编制是否完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套项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四)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1.由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供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招标答疑、评标办法、开标后提供控制价、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2.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3.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4.审核招标答疑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五)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审核合同及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即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第十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隐蔽工程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前,通知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场见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文字、图像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未经工程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施工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审计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部门验收确认。若有不符,须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审计部门确认,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需招标的应由建设管理部门立项履行招标程序,不需招标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须全程参与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定。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计
凡是涉及到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须严格执行《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由建设、监理、设计、审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纳入结算范围。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主要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申报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实际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与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回等,若实际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需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五)工程概预算执行审计
主要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有无超概算、预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1.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 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协助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的发生、发展及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全过程跟踪审计提供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工程竣工完整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需要的其他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主要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合部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予以调整;审核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须遵循《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
(一)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需要提供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审核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核。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5.概算执行情况审核。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7.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审核。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须遵循《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时限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费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费、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结算审计费、财务决算审核费等,具体计取办法依据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审计处负责解释。